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及监护制度

时间:2019-06-03浏览:1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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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及监护制度


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放射工作人员。
第二条 放射工作人员从业前必须到市、区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医
院进行体格检查,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。
第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市、区卫生监督机构安排,到指
定医院进行定期健康检查。原则上放射工作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
检查,如有超剂量照射时可适当增加体检次数。
第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、要到由市、区卫生行政
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去进行。学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不得到非指定医
疗机构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。
第五条 未按规定进行体检的放射工作人员应暂停其上岗操作资
格直至完成体检。
第六条 对体检后发现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,应根据情况分
别给予减少接触、短期脱离、疗养或调离等处理。
第七条 学校放射管理部门要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从业前,从业
后的体检结果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,并进行管理、妥存
并做好动态记录。同时进行全程管理,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离岗后一
定期限内个人健康档案也要妥存作为原始资料,以便监督检查。